摘要
《国家赔偿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而造成损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大量违法行政行为致损赔偿的灰色地带,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学界对此问题也尚未形成定论。本论文就抽象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问题展开探讨,力求对这一问题取得更进一步的认识。
出处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78-81,共4页
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