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有刑事诉讼之始,国家公权力便参与其中。无论是那种模式,国家公权力都作为一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参与者,活跃在刑事诉讼之中,只是在不同的模式中,其重要程度有所区别而已。限制国家公权力还是尽量发挥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始终都是各大模式研究的重点。注重保障人权还是注重惩罚犯罪等不同的诉讼目的使各刑事诉讼模式中的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区别明显,其中的合理程度也是各有分说。我国现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其刑事诉讼的目的必然是追求和谐的社会价值,基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的国家公权力改如何配置?就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做一个浅陋的分析。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15期218-220,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