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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 被引量:4

On The Jurisdiction Of ICSID Relating To China’ Investment-Treaty-Based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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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于"一国两制",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也不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立的法人。
作者 沈虹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8-13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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