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义务本应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但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被忽略,以致变得朦胧模糊。界定行政主体义务,厘清行政主体义务与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行政主体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它主要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义务不同于行政职权,也并非等同于行政职责。虽然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下,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中可以推导出行政主体义务,但从逻辑而言,行政主体义务应是两者的源头。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5-51,共7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度研究规划项目(09YJA8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