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农业的丰歉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而丰歉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天时。所以,人们很容易将自然现象与社会活动联系起来,根据自然现象来比附社会活动。具体到司法上,人们将自然现象与刑罚联系起来,把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过程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把四季变化当成执行刑罚的前提,于是就产生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思想,并最终制度化。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1-123,共3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基金
商丘师范学院骨干教师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