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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正公司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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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 刘春田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12,31,共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吴甲丰.《试释“有意味的形式”》,载《外国美学》第二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304页.
  • 2赫伯特·里德.《艺术的意味》英文原著第33页.
  • 3[德]马丁·海德格尔.《艺术作品的本源》,转引自:商务印书馆.《外国美学》第六辑1989年版,第366页.
  • 4[意]马瑞佐罗·维塔.《设计的意义》,转引自李砚祖编著.《外国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同被引文献172

引证文献19

二级引证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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