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研究的创造物,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和讨论逐渐深入。《物权法》生效后,与《合同法》一道成为我国物债二分体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未止息,仍有继续之趋势。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试图提供科学的解释方案,以供作司法审判的参考。本文对《物权法》与《合同法》进行分析和推演后,论证我国实证法认可了物权行为的概念、采纳了独立性原则,没有也不应当接受无因性原则。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14-118,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