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母"与"亲母"是两个不同的家庭关系称谓,她们在法律中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在我国古代法制开始健全的秦汉时期便已有了相关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关于继母、亲母的家庭犯罪处罚条令。此外,《二年律令》还有保障继母的私人财产、赋予继母要求分居的权利的条文,对于继母子女对父兄爵位的继承权也有明确规定。从这些条文中,我们可以了解西汉初年"继母"、"亲母"的法律地位。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11年第2期8-13,共6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