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权利思维的普遍化,用权利话语思考社会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这可以在"范跑跑"事件中体现出来。"范跑跑"事件存在"权利论"和"道德论"两种观点。但是,从权利的根本属性来看,范美忠的行为既是权利的,但是又不完全是权利的;既是道德的,但又不完全是道德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来自道德的、社会的责任要求。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4期1-7,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