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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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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作者 王松丽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4期32-37,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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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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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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