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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挑战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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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花旗公司和旅行者公司两家组成花旗集团,向《1933 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迪格尔法案》) 和《1956 年银行法》( 即《银行控股公司法案》) 提出了全面彻底地挑战。合并的背景是美国银行业正面临内忧外患,国内市场:两面受敌;国际市场:节节败退。新生的花旗集团具有“四化”优势:规模化优势,全能化优势,信息化优势,互补化优势。此次合并大大加速了美国银行立法的改革,诞生了1998 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和1999 年《金融现代化法案》,终止了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传统方式,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作者 王劲颖
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6期110-112,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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