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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属及相关规则辨析——兼论我国合同代位债权司法解释的完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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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作者 徐澜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87-95,共9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刘挺,王丈信.《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应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 2《德国民法典》第143条.
  • 3王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载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第48页.

同被引文献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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