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等国实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将土地发展权独立分离出来,通过土地发展权的市场交易来实现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并以此来平衡不同用途管制之间的土地各方的利益关系,较好地保护了耕地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合理配置了土地资源,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文章认为,我国应开展土地发展权制度试点,按照土地作为农民集体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把土地发展权制度作为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效途径。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06-213,共8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基金
2010年度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农地利用与管理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0]28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