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51条与第150条之间存在着规范竞合,但是并不存在规范冲突,二者的调整对象和判断标准并非完全相同。判断买卖等债权合同的效力应该依据《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包括第51条在内的确定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因此,就无权处分的买卖等债权合同而言,《合同法》第51条是《合同法》第150条的特别法。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废除《合同法》第51条不合时宜之规定,将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彻底分开,而缔约时有无处分权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而物权变动之效力须依赖于物权表意人具有处分权。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41-143,共3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