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脱始于工业革命之后对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环境法自诞生之时起就与城市紧密相关,表现为一种依靠城市地方性知识的技艺,与此同时,农村却处在环境法制的边缘,这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环境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环境关系着所有人的命运,因此有必要将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治的视野,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形势。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53-57,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0CFX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编号:09YJC820047)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9SJB8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