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宪法定位看,检察机关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这一制度有利于执法尺度的统一;有利于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以软力量统一司法;有利于贯彻检察一体原则。指导性案件的效力应定位于事实上的约束力,但实效可能高于大陆法判例而低于英美法判例法。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案例的收集、公开、遵循的监督机制、背离制度、发展与废止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85-92,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0YJ820088)"阶段成果之一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