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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的扩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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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检察权源自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权的法定形式为抗诉,在检察实践中还发展出再审检察建议、纠违通知书等其他有效补充形式。然而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民事检察权的行使有待进一步扩展。
作者 宋国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4期73-7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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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汤维建.《民诉法修改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载2011年5月23日《检察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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