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药品生产企业今年3月初购人一项专利权,价值9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对该专利权购入成本按直线法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比照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故4月-6月份摊销22.5万元(900÷10÷12×3)。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7-10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