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并没有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反而呈现出式微之态,陷入了发展中的瓶颈,其原因可以归结于制度建构的缺失和理念的错位。制度建构的缺失则体现为范围界限模糊、适用程序混乱以及救济途径不清晰,理念的错位体现为误将行政裁决视为行政管理而非纠纷解决手段。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47-249,共3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CLS-Y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