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民国政府(包括北洋政府)税收制度和台湾税收制度创建了中国税收制度历史上营业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类各税种的多个第一,表现出了相对进步性,对中国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因此,要在强调大陆税收制度所起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客观地从整个中国的角度,用广义中国税收制度的框架,对"两岸四地"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台湾的税收制度的历史地位,进行必要的认定,以利于正确处理"两岸四地"之间的税收关系,更新大学相关课程教科书的内容,并能够为未来中国的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一定的基础。
出处
《发展研究》
2011年第7期62-65,共4页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