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有大量的暴力性犯罪以及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方面的犯罪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较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然而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却彻底剥夺了遭受精神损失的刑事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既是维护私权的需要,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一致。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体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等疑难问题。
出处
《理论界》
2011年第7期76-77,共2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2009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09BFX007)<辽宁省诉讼案件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