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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简报、信息等期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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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8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僦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发布实施,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对其中8.6.2条“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的保管期限定为10年”,认为期限太短,不符合工作实际情况,对今后的查考利用工作将造成损失,建议更改为“30年”期限,其理由是:
作者 任晓毛
机构地区 旺苍县档案局
出处 《四川档案》 2011年第3期56-56,共1页 Sichuan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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