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维护现代金融活动之诚信原则和信用机制的迫切需要,也是惩治金融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信用,其犯罪对象包括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而且其间接对象的外延非常广泛。在犯罪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等四种情形。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准确理解罪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涵于外延,及其在本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3期5-10,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