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收集情报、协助侦查工作方面大量使用秘密力量,这一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成效明显。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于如何运用秘密力量获取的证据出现了不少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秘密力量侦查的正常使用。秘密力量侦查立法应遵循平衡原则、权衡原则、监督制约的过程控制原则、侦查成本控制与侦查效益效率原则。合理界定秘密力量侦查适用的对象、科学设计秘密力量侦查启动的程序。通过没有得到批准而采取的秘密力量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应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制予以排除,不承认其证据效力。但是,对于秘密力量在合法的秘密侦查活动中,由于紧急情况的出现不得已违反一定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可以承认其证据效力。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3期26-29,116,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司法部2006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秘密侦察程序诉讼化探索--秘密侦察手段的立法规范与刑事诉讼法修改"(06SFB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