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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的微观重整——以法律适用过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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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监督的核心应当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在疑难案件中的裁判中,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类型化思维,检察官必须掌握类型化思维的要旨,学会自觉运用这种思维进行诉讼监督,在法律程序中拓展能够嵌入这种思维的平台与载体。
作者 施长征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3期98-102,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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