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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制度之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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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作者 唐英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4期10-13,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583-586页.
  • 2岳卫.日本《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2009,23(4):30-39. 被引量:16
  • 3《人身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思考》,公文易文秘资源网http://www.govyi.com/lunwert/2008/200810/263285.shtml2010年7月25日访问.

二级参考文献16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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