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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夺命钥匙”到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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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提到:“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认为,这应该主要是物质性商品的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及其附属服务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至于饭店经营者对饭店客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恐十白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饭店是一个开放性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进出。虽然饭店不是客人个人安全的保险人,
作者 张志军
出处 《饭店现代化》 2011年第7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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