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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医疗器械存缺陷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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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6月10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 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召回将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出处 《质量探索》 2011年第7期46-46,共1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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