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人民拥有抵抗权提供理论支持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论难以论证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从公民在民法和刑法上享有的正当防卫权衍生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权利的非扩张性与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与否的判断不可靠,也制约了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可操作性。但鉴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特别救济权,这既能有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4-88,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