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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油气法(1998年最终草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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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条 应用范围 本法管辖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包括部分咸海)的所有石油作业。 第2条 定义 “石油”指原油和凝析油。 “石油管理局”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石油管理当局。 第3条 地下资源所有权 地下自然状态的石油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专有财产。石油的拥有者由石油协议来确定。
作者 碧仁
出处 《国际石油经济》 1999年第5期46-48,共3页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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