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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50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1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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