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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责食品监管庸官贪吏——析解《刑法修正案(八)》之食品监管渎职罪
被引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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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作者
钱岩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3期38-4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食品监管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问责
监督管理职责
严重后果
有期徒刑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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