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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烧车闹市招摇被判入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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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县一男子陈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愤怒,燃烧自己驾驶的汽车,沿闹市区招摇而过,危及周围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2011年5月12日,兴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作者 陈梅声
出处 《伴你同行》 2011年第8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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