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政契约理论解决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公开的或隐含的契约性命题,它内含了立约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天赋人权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义务论伦理、责任论伦理、契约论伦理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深层基础,自由、平等、正义是社会契约说构建国家义务的核心向度。当自由、平等、正义内化为人权的基本内核时,基于个人与国家在社会契约论中的逻辑关系,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之结论便自然得以衍生。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4期2-10,共9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权法意义下的国家义务研究>(编号10&BFX004)
2009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国家义务论>(09G-05)
2009年广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国家保障人权义务的理论渊源>(09B09)
2009年广东省教育厅青年育苗项目<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wym0908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