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熟法治环境下的司法追求应是每一个案件及当事人的恰当处理,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约束力的缺失给个案处理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使得实现个案公正更为艰难。检察委员会有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权,对案件具有相当的实体处理权,客观上充当了法官的角色,行使着一定的"审判权",但现行的检察委员会作为一级检察权的最高决策机构却存在着诸多行政化倾向。以一个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机构来行使倡导和追求司法独立的审判权,这种以行政的手段去实现司法的目的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悖论,从追求个案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检委会机制的改进是必要的,淡化其行政色彩是改进的方向之一。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4期92-96,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