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偏好。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具有必然性。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的法理限界应该综合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取证目的的辩护性,取证对象的独立性和取证行为的合理性;其实践限界在于对取证对象独立性的明知情况。为保障辩护律师取证的合理倾向性,应该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同时合理规制超越限界的取证行为。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24-129,共6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