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是一种主体化非常鲜明的秩序。罗马法主体观念基础乃平等化之"市民主体观";《法国民法典》主体观念基础是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德国民法典》经历了由自然法到理性法的伦理主义洗礼,加上形式上对高度体系化的追崇,以理性伦理主体观与概念主义结合为特点的"自然人"和"法人"主体概念跃上规范层面。主体化结构使得传统民法成为一种富有道德意味的制度构造,发挥出强大的以"实现个人自由"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功能,但缺陷也是明显的:主体原子化结构导致社会性调整缺漏,主体客体截然二分导致人类法人格的极度膨胀,过度理念化导致对实际结构复杂性和多样性关注严重不足,过度概念化导致法律体系化适用的封闭,等等。中国民法典要成就当代之典范,应在继受近现代民法成就的基础上同时做出显著发展,首先在结构上须做必要的主体性松绑,以修复因过度贯彻个人主义而推行绝对主体化秩序带来的社会性断裂,此外还存在特殊的历史补课的问题,应同时做好既有主体规范的私法转型。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40-153,共14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