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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顶包”行为的法律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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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行为无法涵盖于我国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之中,也不可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进行解释。所以笔者认为,该行为不是"一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作者
文艺霏
机构地区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出处
《现代营销(下)》
2011年第7期149-150,共2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事后不可罚
立法
数罪并罚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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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恩.
撞死人找人“顶包”都被起诉[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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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毅寒梅.
交通事故“顶包”行为的保险责任浅析[J]
.法制与经济,2016,25(10):177-178.
3
张红良.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如何定性[J]
.中国检察官,2016(4):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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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下)
2011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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