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5期17-2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