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共享平台是实践中解决公安、检察部门获取涉嫌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重要机制,但是,如果只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录入涉嫌犯罪案件,那么信息共享平台也只是"华丽的外衣"。因此,务必扩大录入案件范围。案件范围的录入必须分两步进行,先录入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录入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各式各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刑衔接机制有效推进,由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检察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牵头势在必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5期49-52,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