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坚持主权原则与打击"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犯罪"需要之间的微妙协调。国际刑事法院所采用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而是强调管辖权的补充性,强调缔约国内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国内法院起诉国际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判断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能够",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运行会遇到诸多障碍。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38-145,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校级科研项目"刑事诉讼哲学初建"(项目编号:10HZK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