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46-153,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自治组织处罚权的公法规制论"(项目编号:10A1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