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果论将行为效果视作道德判断的最终根据,其预设是行为效果具有公共性,可以成为公共对象。效果论的初始概念是利益,利益对于不同行为者具有差异性,它可以分为一阶利益和二阶利益。效果论比动机论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增进福祉,但其不足之处是道德判断的对象不明确,且偏执于最大幸福。对效果论的修正方案是:凡是增加应事者利益且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施事行为,都是道德的。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0-45,共6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四川大学青年学术人才基金(skqx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