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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慎摔伤,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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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宋某参加由绿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旅行团安排参观景点时,领队因故未带团进入景区,由景区导游带领游览,宋某在进入门口时不幸摔倒。事发后当晚,领队将宋某送至当地医院就诊。行程结束回国后,宋某再赴国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宋某要求旅行社对其人身损害、误工费、营养费等进行赔偿。绿丰旅行社认为,领队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中尽到了合同义务。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23期64-64,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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