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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不应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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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少企业以推荐性标准企业可自愿采用和市场需要为借口,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撇开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不用,而制订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标准低得多。甚至绕开强制性国家标准,变换产品名称,制定低水平企业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识别能力、鉴别能力有限的弱点,欺骗消费者,应付质量监督检查,以达牟利目的。致使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类产品,其技术参数项目的多少,质量指标的高低都相差甚远。
作者 杨兴仁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999年第12期46-46,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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