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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形下出卖人交房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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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来完成,动产由于一般体积较小,转移占有即具有较强的公示性,所以在动产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的同时.就完成了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公示性较弱,所以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作者 朱瑞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3期87-9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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