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发展现代通信手段的主要障碍,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各国关于书面形式要求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如果一项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法律后果为合同不能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关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的立法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20期204-206,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2010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立法
司法及对外贸易的影响>(J10WB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