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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书面形式要求对电子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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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发展现代通信手段的主要障碍,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各国关于书面形式要求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如果一项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法律后果为合同不能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关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的立法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作者 刘万啸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20期204-206,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2010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立法 司法及对外贸易的影响>(J10WB56)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颁布指南.第3段.
  • 2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3.
  • 3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第17段.
  • 4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2006年6月19日至7月7日,纽约)秘书处的说明(增编).电子商务的法律方面:关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解释性说明,文件编号:A/CN.9/608/Add.2,第16段(以下贸法会文件仅列明文件编号).
  • 5A/CN.9/608/Add.2,第17段.
  • 6A/CN.9/608/Add.2,第18段.
  • 7MCN.9/608/Add.2,第11-13段.
  • 8A/60/17,第58段.
  • 9.关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解释性说明/文件编号:A/CN9/608/Add2第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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