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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瞒报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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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人民日报》报道,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造成的初步后果。此时距6月4日海底溢油事件发生已过去31天。虽然中海油方面称“没有瞒报”,但一个月时差或许折射出企业对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逃避,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漠视。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但在很多领域仍难实现“零事故”——包括漏油事故。正因此,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1年第8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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