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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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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十八条重大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11年第4期102-103,共2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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