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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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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关于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机制问题立法程序中的统一审议,是由人大特定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重要工作机制。所谓统一审议,是指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交由特定的机构(在全国人大是法律委员会,在地方人大是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审意见,结合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性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1年第8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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